可列舉成本與費用
可扣抵項目: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、規費、仲介費(買賣)、土增稅、清潔費、搬運費、廣告費、能增加房屋價值且非 2 年內可耗竭的修繕/裝潢費(須有單據)。免填欄位請留 0。
縣市與房屋資訊
標準認定適用於 查無原始取得成本 的情形(通常為 101 年 8 月實價登錄前取得)。系統會自動依您填寫的成交金額與單坪價,判斷是否達 高總價住宅門檻 並切換對應算式。下方百分比為 114 年度(2025 年出售)財政部最新公告值(115 年 3 月 4 日發布)。
綜合所得稅級距
財產交易所得需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後課稅,請選擇您的適用稅率級距。實際稅率仍依當年度所得申報為準。
⚠️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
- 本試算依財政部 114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(115 年 3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1400690240 號令),適用於 114 年(2025 年)出售之舊制房屋,於 115 年(2026 年)5 月辦理綜所稅申報。
- 114 年度主要調整:多數地區所得標準調漲 1%~5%。重點變動如:台北市三級距同步上調 2%(最高至 50%)、新北市板橋等 9 區與林口區合併調漲至 47%、新竹縣竹北市 37% → 42%、桃園市桃園區/中壢區 33% → 38%、台中市西屯區 35% → 40% 等。
- 核實認定為原則,標準認定為例外(須政府查無原始取得成本)。
- 若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高總價住宅門檻,須改以「實際成交金額 × 房地比 × 20%」計算。
- 若有 重購退稅 或 自用住宅 等減免條件,實際稅額可能更低,建議諮詢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。
- 更詳細法規說明請參考: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完整解析